一、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吗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1.公权力。
2.公权力的配置。
3.公法关系。
4.公法责任。
现在社会公权力有扩张的趋势,国家越来越需要向社会授权,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法。”它们实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应划到公法的范围内。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有什么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个。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2.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3)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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