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被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逃跑,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判。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果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必须中止审理,根据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4、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失踪的,应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恢复审理,必要时,应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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