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17 12:49:45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诉中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民诉中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区别包括: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诉讼终结主要情形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诉讼是什么

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n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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