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与诉讼终止的区别
时间:2023-03-08 21:22:56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法律效力不同: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诉讼中止的中止原因消除后会恢复诉讼;诉讼终结是终结程序,不会再恢复诉讼。

3、产生条件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诉讼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一、怎样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形,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所以,当事人如果申请终止审理,法院也会根据规定暂停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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