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胎儿权益保护有着详尽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胎儿拥有人之生命中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即生命权;
其次,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健全的心智水平,保障其健康权;
再次,胎儿在父母离世后也享有对于其父母所持财产的法定继承权以及接受他人遗赠的权力,这也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手段。
详细来看:
第一,胎儿只有在落地呱呱坠地之后才能正式获得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与资格,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底线。
第二,当涉及到遗传财富的分配、受赠财产等对胎儿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时,要将胎儿视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来对待。
第三,如果胎儿在分娩过程中不幸夭折,那么其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将会立即终止。
《民法典》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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