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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的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权以及礼物和财产的受赠权,法律将胎儿一律视作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当婴儿在出生之际未能存活下来,其原先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便自动宣告终止。
至于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方式,也根据胎儿诞生之时是否处于存活状态分为两种情况来进行对待。
倘若孕妇因生产出现状况而导致新生儿死亡,那么自初始就无法再享有任何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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