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医学上一般是指受孕12周(也有人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的受孕体。但是按照这一认识,那12周以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民法典所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保护的是从受孕那一刻起一直到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涵盖整个孕育阶段。
胎儿的利益主要指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通常表现为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但并不限于这两种利益。胎儿的抚养费、胎儿在孕育过程中遭受损害,或父母受到人身伤害影响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等以及胎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均享有受保护的利益。
律师补充: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仍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为原则,但在涉及特定事项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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