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注册商标,但可以作为商品来源的标志。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告知消费者由哪个生产者提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别号;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注册商标。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作用是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由哪个生产者提供,并指引不同的生产者。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类商品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名称,包括标准商品名称、约定的商品名称和商品简称。其作用是告诉消费者某种商品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别号;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此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是否只能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得使用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用语。但是,注册商标可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用语应当经过使用人同意。因此,注册商标并非只能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使用人需要经过同意后才能在商标上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注册商标,但注册商标可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使用人需要经过同意后才能在商标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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