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作品名称意思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名称。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艺术作品等。
影视作品是文化和商业价值的结合,好的影视作品不仅仅具有票房号召力,在放映期也有周边开发的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文字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且对于文字构成没有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将影视作品名称申请为商标,不失为一种保护策略。
电影、电视剧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主要是根据是否符合商标注册要求判断,不包含禁止元素、不良影响、没有缺显、在先近似情形等,一般可以顺利注册。将电影、电视剧名称注册商标,一是实现权利布局,增加整体IP的完整性和价值;二是防止被有心人抢注后反手起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可以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如果作品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自己又没有商标权利,且证明他人恶意的证据不足,那么可以考虑主张维权。
在法院具体审查实践中,对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通常会结合如下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所涉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其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
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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