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算实践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和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诺成合同的定义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诺成合同为合同的基本形式。相对而言,实践合同是特例。实践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但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还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则大有疑问。传统观点一般认为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换言之,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不成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佟柔主编《民法原理)、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等都持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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