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金协议。
押金协议是一份由合同当事人在达成主契约的过程中缔结的文件,目的在于确保主契约得以顺利执行。
这份协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须提前向另一方支付指定金额的货币,而当债务人为履行义务时,这笔款项应被全部回收或折抵成相应的价格。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托合约、寄存协议,它指的是由两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一项关于将物品委托给他人进行保存的契约。
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在合同中被称为保管人,或受到寄托人的指派;
被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作保管物,或受到寄托物的托管。
担任将物品交付保管职责的一方被称为寄存人,或寄托人。
(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仅仅只有当双方的意愿获得实施后,合同才能够成立并生效。
具体来说,在贷款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方可真正启动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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