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8月12日京华时报
案例:
张小姐准备购买业主李先生位于海淀区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在中国银行有15万的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双方就房屋价格及物业交接方面已经达成一致,最后由于付款方式问题产生了分歧。买方张小姐购买这套房屋是为了投资使用,准备以全款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张先生不愿意替业主归还银行的剩余贷款,希望业主可以自己解决,并且可以在房屋正常过户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张小姐主要是担心自己在替房主还清贷款以后,房主不配合过户或者出现其他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形,以致使自己的财产产生损失。
业主李先生卖房是为了筹集流动资金,用来解决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没有多余的钱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并且质疑买方张小姐的付款能力,担心在过户后张小姐不能履行承诺支付全款,所以拒绝过户后再付款。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情况,伟嘉安捷理财师张蕾为其出具了一套方案:首先,买卖双方和伟嘉安捷公司先签订了三方的买卖合同和过户委托协议,主要是为了确定真实的买卖关系,然后双方又与公司签订了垫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说买方张小姐将购房全款和过户所需费用先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冻结,由公司出面垫资偿还业主在银行的贷款余额,房本解除抵押后,再进行过户手续,安全过户之后,伟嘉安捷将在全部房款中扣除替业主归还银行贷款所使用的费用,然后将剩余的房款存入业主名下的账户。
这样处理等于伟嘉安捷承担了买卖过程中的交易风险,解决了客户和业主对于付款方式产生的分歧。当然,在这套流程之中,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买卖双方要配合伟嘉安捷去做委托公证,公证内容大致是卖方将提前还款和解抵押乃至办理过户的手续等权利公证到公司工作人员名下,如果卖方在不配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去代替业主进行办理;同时买方也是一样,将买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权利公证到公司工作人员名下,如果买方不配合办理,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利去代替买方完成此次交易。做公证主要是防止公司在替业主归还银行贷款以后,买卖双方有任意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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