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基本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利害关系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外文证明材料提供中文译本。)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证明;
(3)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1)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验收核准证;
(5)其他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3.房屋地址证明(门牌证)。
4.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2)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改革前建);
(3)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证明(1982年2月13日前建);
(4)宅基地证(土地改革后至1986年底前建);
(5)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1)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房施工许可证;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5)其他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3.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或承诺)。
4.房屋地址证明(门牌证)。
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6.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经依法处理的文件及凭证(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
(2)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协议(涉及联建);
(3)房屋分割协议(涉及分家析产)经依法处理的文件及凭证;
(4)房屋继承证明(涉及继承、受遗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储备协议、划拨补办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呈报表或一书一方案;
(3)成交确认书;
(4)交地确认书;
2.城乡规划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土地价款缴纳票据)。
4.税费缴纳凭证(税费缴款书等完税凭证)。
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土地测绘报告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
(2)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4)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6)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
(7)具结保证书;
(8)镇街出具的权属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
4.调查工作底图(调查工作底图);
5.二调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6.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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