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时间:2023-06-21 21:46:23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第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第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第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

登记版权后,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可以去注册商标,但并不是说登记版权后非得要注册商标,只是说有需要就可以去注册。登记版权了之后又想要去注册商标,但并不清楚商标注册的要求跟实际的规定的话,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版权都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的范围内,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商标注册等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免发生侵权的事项。

一、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舞蹈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实施条例》(六)中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册舞蹈版权也是可以,如果有需要进行注册舞蹈版权的人,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来进行注册,以保护好自己的创作。

1、舞蹈作品是以身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非舞台上的表演,而是被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舞蹈动作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加以体现。

2、舞台演出本身非舞蹈作品,仅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舞蹈作品的作者是编舞者,若著作权未发生转移,则编舞者是著作权人。表演者仅是表演舞蹈作品的人。

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强调两点:独立创造,具备创新因素。舞蹈、音乐,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舞蹈、音乐的播放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表演、播放舞蹈和音乐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是说是使用照片还是表演表达,而是说以什么样的创作方式去表达。这种创作方式可能是文字的组合、肢体动作的组合、音符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体现的思想,不受保护。

载体是音符、肢体动作的组合。

3、形式上构成作品,但是需要了解是否属于独创。若属于独创,一发布即自然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发布、表演、售卖都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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