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林业局等
文号:京林发[1994]计字第98号
发布日期:1994-7-16
执行日期:1994-7-16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使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征收使用票据管理规范化,经协商,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征收育林基金必须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并加盖育林基金专用章。育林基金专用章由市林业局统一刻制,统一编号,分级使用管理。
2.征收更改资金直接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其收据由林业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3.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征收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征收使用。凡是征收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不按上述规定正确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视为非法收费。
特此通知。
北京市林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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