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设置抵押担保
签订买卖合同产生债权的情形之一,所以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设立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抵押权实现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
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
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
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
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四)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有债权人的原因;
有债务人的原因。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之一。
所以买卖合同可以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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