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
(2)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3)进口商先前出口商品的复入境。
(4)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
(5)由于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
(6)过境运输货物。
(7)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8)消费税商品。
(9)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
(10)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
(11)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
(12)儿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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