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告诉记者,在社会生活中,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比较普遍,例如倒卖个人信息;一些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将个人信息批量盗卖,获取利益;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大量发送垃圾信息、垃圾邮件,骚扰个人生活安宁,甚至进行网络“人肉搜索”,造成个人痛苦。
他认为,我国现在对网络信息的规制还主要是行政规章。从总体上看,对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缺少具体的规定;二是民法规范、侵权法的规范还不够具体明确;三是对于行政法规范的级别太低,基本上是规章。而国外许多国家,对于在网络上侵害他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予以刑事制裁、民事制裁,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在网络上更重视的是保护私人的著作权,2000年专门制定了千禧年网络数据版权法案,特别保护著作权不因网络上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杨立新说,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对于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立法的宗旨应当是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要兼顾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第二,应当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制裁的力度。坚持对于构成犯罪的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确定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制裁。对于违反侵害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特别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法的制裁也应当加强,对于违法的单位,予以行政制裁。三种法律责任三管齐下,就能够遏制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严重势头,保护好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杨立新特别指出,要注意规定那些有权收集个人信息的单位、机关等的行为。有权收集个人信息,但不能违法使用,违法使用同样构成侵权责任或者犯罪行为。同时,对于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管束,防止他们利用职权盗卖个人信息。网站、银行、电信、医院、邮政等,都是重点单位,应当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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