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其中剩余的财物需遵循以下步骤依次用于债务的偿还:
首先是破环费用的支出,其次为共益债务的分担,接着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处置:
破产人欠员工的薪资与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及其经济补偿金、欠交的各种保险费与税收,以及最后一步,即普通债权人相应的债权。
请您注意,此债务偿还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第一百一十三条条文的规范执行,具体内容是: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环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将按照如下顺序予以支付:
首先支付的是破产人欠付员工的薪资以及医疗保障、伤残赔偿、抚恤费用等常规款项,同时还包括应该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项目,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等;
接下来,破产人欠缴的除了前面所述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务债务也将要得到处理;
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即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算和偿还。
如果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以上各顺序的清偿要求,将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解决。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