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破产债务中的工资欠款应如何操作
时间:2023-08-13 09:37:22 3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清算破产债务中的工资欠款应如何操作

破产欠的工资清算由破产清算组在整理完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制作了破产清算方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核通过,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清算的法律条件有哪些内容

公司清算的条件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

三、清算公司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清算公司的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并与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登记申报的债权;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清算方案,并确定后实施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n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n(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n(三)普通破产债权。\n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n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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