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方对于所购房产的接收期限有所延迟,这取决于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倘若房屋并未达到交付标准,作为购房者,您通常拥有权利将验收日期适当延后。
然而,若您并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接收日期,那么,您需要依照已完成验收房屋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所以这样看来,这实质上成为了您本人所面临的经济损失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3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