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遗失死亡证明的步骤
时间:2023-06-30 19:34:57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死亡证明丢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4、代办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5、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6、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一、死亡证明补办需要证件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

2、火化证证,到火花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手续。

二、死后去哪办理死亡证明,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在医院去世,则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如在家去世,则通知辖区派出所到现场,由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三、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四、死亡证明办理凭证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总而言之,死亡证明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携带患者的病故通知单和户口注销证明进行补办。如果两者都没有,可以由患者的直系亲属到到医务处进行查询病案资料,在获得医务处的证明以后,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遗失多年如何补办

一、死亡证明遗失多年如何补办

1、死亡证明遗失多年的补办流程如下:

(1)死亡证明可以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户籍所在派出所,查档补办;

(2)火化证到火化单位查档补办;

(3)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办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死亡证明开取流程是怎样的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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