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前公安机关让开村委会证明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开具村委会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中都能看到村委会证明的影子,有时一个案件中,原被告可能同时出具同一个村委会的证明,甚至出现证明内容相互冲突的现象。
一、当前民事案件中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现实状况
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已成为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方式,当事人不会在乎村委会证明是否能够得到法庭的采信,只是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盖有鲜红的印章,应该就是证据,法官就得认数,大量提交法庭,对此,法官正确适用证据规则,给予当事人合理解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目前来说,由于村民委员会紧密联系辖区群众,熟悉基层群众情况,客观真实的村委会证明对帮助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完全否认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也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然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村委会证明仍存在以下的一些急待解决的困境。
(一)村委会证明的形式自由不规范,随意出具身份、地址等不严谨材料。一些村社干部更是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调查核实即出具证明材料,甚至有时直接在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以致出具的证明缺乏真实性。这使得有些文书存在如下问题:无出具某项证明内容的主体资格、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经办人员不签名、多个村社干部分别为当事人出具不同内容甚至完全矛盾的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证明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先写好,然后拿到村委会加盖一个公章,就成为村委会的证明。
(二)村委会证明的内容广泛,不论何种纠纷,只要当事人要求村委会写个证明,村委会的干部几乎都不会拒绝,所以不管是不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也不管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不是明显不属实的内容,村干部都会答应。更有甚者随意在调查报告和笔录中作虚假陈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等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司法实践中,多委托当地司法所和村社干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而,一些村社干部碍于情面,担心得罪人,不坚持原则,常在调查中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调查报告失真。
(三)村委会证明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率低。
(四)村委会证明的语言逻辑关系混乱,多用地方方言,甚至出现错别字,给人产生理解上的错误。
(五)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作为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这一制度的修订完善,为职业公民代理人进行有偿代理画上了一道红线。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甘心退出代理,怂恿当事人向基层组织申请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而基层组织碍于情面,认为不是原则问题,在未对公民代理人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服务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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