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和上市要注意的方面
时间:2023-06-10 21:55:14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为大家解答经济适用房相关疑惑,经济适用房的上市、申请条件、相关政策、物业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可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

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问:为什么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要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答: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制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时,为更好的兼顾国家个人利益,兼顾前后市场环境,兼顾新老政策衔接,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按老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合理收益,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制定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规定。

问:如何区分新房和老房?

答: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问:新房和老房上市交易政策有何不同?

答:按照《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是否还可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全文8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经济适用房 最新知识
针对经济适用房申请和上市要注意的方面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经济适用房申请和上市要注意的方面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