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王某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B,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某与上海B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工资税前51900元。2014年3月起,王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4495元。2014年5月13日,上海B以总经理王某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形象及名誉出现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月24日,王某诉上海B的劳动仲裁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某请求恢复其与上海B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要求与上海B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并要求上海B在裁决书生效七日之内,向王某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共计42355.17元。上海B已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点评】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劳动法没有将总经理排除在劳动关系范畴外,总经理虽然相较普通劳动者有更多的权利和资源甚至代表企业管理劳动者,但其自身并未超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在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在董事会聘任申请人的基础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王某代表董事会管理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我们静待此案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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