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过当场盘问或继续盘问后仍无法排除嫌疑,就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过当场盘问或继续盘问后仍无法排除嫌疑,就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外 国 人 拘 留 审 查 程 序 有 哪 些 要 求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因此,外国人行政拘留通知有以下规定:
1. 决定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2. 省级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公安部;
3. 公安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公安部;
4. 公安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联合国。
综上所述,外国人行政拘留通知规定包括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上报公安部和联合国。
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就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因此,外国人行政拘留通知有以下规定:决定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案件情况上报联合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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