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拘留审查的程序是什么?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当场或者连续质证,不能排除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为了进行拘留审查,拘留审查决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并询问。发现不应当进行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案情复杂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拘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扣留审查的期限自确定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其活动范围可以限制:(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其他不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 .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制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自确定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递解出境:(一)被责令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的;(二)不准入境的;(三)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工作的;(四)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递解出境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境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被遣送出境。 .被驱逐出境的,自驱逐出境之日起一年至五年内不得入境。
第六十三条因审查被拘留或者被驱逐出境,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地。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采取的继续讯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驱逐出境等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为最终结果。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驱逐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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