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又称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对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具有价值,对于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展览权没有任何价值。因此未经许可对名人手迹或信件的展览,就不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
展览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当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涉及第三人的画像时,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肖像权人肖像权的限制。
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而获取报酬的权利。展览应当体现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既可以展览原件,也可以展览复制件。
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还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如果作品内容是对他人肖像的写实或拍摄,或者展出该作品会披露他人的隐私,这时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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