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应该由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直接抚养方剥夺他方探视权的行为进行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擅自抱走孩子剥夺探视权离婚夫妻引发抚养权纠纷
刘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后,孩子小张被判给父亲张某。之后,母亲刘某经常在不知会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张带走,并长时间不让其回父亲张某那里。双方由此在离婚后又引发了矛盾。日前,兴宁区法院顺利执结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刘某与张某因孩子的扶养归属及探视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刘某与张某于2011年未婚生育孩子小张,此后数年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双方于2014年起诉至兴宁区法院,两人均主张对小张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张某的经济能力及小张生活学习等方面,于2014年4月依法判决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刘某却趁着张某及家人不注意擅自将小张带离,并长时间不让孩子回父亲张某处。今年7月初,刘某再次未经张某及其家人同意,擅自将小张带走。随后,张某多方寻找并报案,后来到兴宁区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并重新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执行法官积极化解双方积怨,将重点放在与刘某的沟通上,倾听刘某心声。经了解,双方一直存在误解,张某担心刘某借探视的机会带走孩子,故剥夺了刘某的探视权;而刘某则担心无法正常探视孩子,所以故意拖长了探视时间。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庭,将双方的误解详细解释清楚,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不但顺利执行完毕此案,还使双方互相谅解,承诺互相尊重对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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