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一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必然享有孩子的探视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对此有协助义务。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和小孩之间感情联络的重要命脉!
案例
一位姓周的女士致电称,她的老家是旗县的,六七年前在赤峰打工时认识了来自南方的刘某,相识并结婚。前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3岁的儿子被判由刘某抚养。本来说好每个星期或半个月让周女士见一次孩子,谁知刘某把孩子送到了老家爷爷奶奶那。“我去一趟南方不容易。每次好容易去了,孩子却总是被藏起来不让我见。总是满怀希望地去,伤心地流着泪回来。如今离婚三年了,却跟孩子连一次面也没见过。”周女士说,每天她都因为想念儿子备受折磨,工作也精神恍惚,现在人瘦得不成样子。她担心,再这样下去自己会精神失常。为此,她想以探望权被剥夺为由起诉刘某。同时,除了要求探望权外,还想让刘某给一笔精神损失赔偿费。不知道这样做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对此有协助义务。刘某的行为,已对周女士构成了侵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以得知,周女士有权以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也有权以自己受到精神伤害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至于赔偿数额,可根据男方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造成后果以及生活水平来确定并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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