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诚信缺失引发的债务逃避问题,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却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当债务人为规避自身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如不计代价地处置自己的财产份额、舍弃自身债权权益、未经同意无偿转让财产给他人等等,或者是故意将已经确定的债务偿还日期延长,以此来有意识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妨碍债权人实际收回其本应受到偿还的资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向最高权力机关——即人民法院寻求援助,请求宣告债务人的此种行为无效并要求他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其次,按照同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如果债务人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负债数额而采取了一系列极其不妥当的操作手法,例如以价格过低的方式出售自身资产、以过高的金额行受让他人财产之实或在明知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这种显著的异常交易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债权人对于自身权益的追索,若是此时债务人的当事人——即所谓“相对人”明明知情或理应知晓这样的事实真相,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帮助,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这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并且追究他们应该担负起的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恶意逃避债务的个人来说,由于其不当行为已经导致债权人面临财务上的亏损,因此,债权人同样有权依据法律诉诸法院,请求债务人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在某些更为极端的情况中,如债务人的行径涉嫌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司法程序的具体要求,债务人可能会面临更高层次的刑事责任追究。
总结起来说,作为一个失信的债务人,他们所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除了要面对债权人的各种权利主张和索赔金额外,甚至还可能上升至刑事责任层面。
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深思熟虑、谨慎对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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