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争财产,争夺宠物犬抚养权?
时间:2023-05-06 20:55:08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宁波一对夫妻徐某和赵某因性格不合最终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很顺利,但为了争夺共同饲养的宠物狗,两人均无法割舍不愿退让,因无法达成一致,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宠物狗归自己所有。法院认为,宠物狗和赵某更亲近,其所有权归赵某更为合适,但徐某对宠物狗亦有一定感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宠物狗归赵某所有,徐某可适时探望。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五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什么调解协议中没有写明徐女士的“探望权”呢?

从法理角度而言,探望权是与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抚养权的自然延伸,也是与抚养权必然配套的一项权利。探望权一般指的是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根据《民法典》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它的产生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离婚,一般会导致夫妻其一方失去抚养权,但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望权。本文案例中,当法院以亲属法为依据裁判宠物抚养权时,从逻辑上自然可以推出对宠物的探望权亦可成立。

生活中,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成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但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进行分配。但宠物有生命,难以实物分割。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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