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归属,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责任人的定义: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一、高空坠物的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高空抛物,首先,如果能够找到具体是哪一户业主实施的抛物行为,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该位业主及物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实际情况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抛物的行为较隐蔽,难于发现,行为持续时间短等,即使有监控摄像头,也难于发现实施抛物行为的具体业主信息,但是死者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故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要求物业承担大部分责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责任的各位业主共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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