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如果难以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高空坠物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共同监管。
一、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是什么
高空坠物的责任归属是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二、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责任怎么划分
施工过程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对于高空坠物责任哪个部门管
高空坠物责任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但是,当高空坠物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如果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得报案,可以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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