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翻供减少行贿金额应当是根据能够认定的证据来进行处理判断。受贿案中被告人之所以翻供(排除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形)主要源于三点理由:
第一,受贿案一般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一对一”的交易,基于刑法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规制,双方都不希望贿赂行为被第三方发现,因而留下的实物证据相对较少或者几乎没有,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底气。
第二,受贿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都具有较高学历层次、一定反侦查能力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一旦进入起诉或审判阶段就有可能了解到外面的信息,进而相信凭借自己的关系网和家属的四处活动会有机可乘,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人气。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最初讯问时可能因经验不足或心理紧张,面对强大的侦查手段如实供述或被迫承认受贿事实;但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变化,受贿人的本能抗拒心理不断强化,畏罪心理或侥幸心理占据其头脑,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心气。
一、行贿受贿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在审理阶段,当法官面对被告人否定先前受贿事实的供述时,既不要对被告人翻供不予理睬或轻易否定,也不要盲目认同或轻易相信被告人翻供。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被告人翻供能否成立并非取决于控辩双方的一面之词,而是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真审查和认定。实践中,受贿案件翻供的证据审查和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六种实践形态:
受贿案件的案发经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线索来源,检察机关根据线索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最终锁定受贿事实的整个过程。因此,重视对案发经过的审查和细节把握,特别是案发第一时间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对认定被告人的翻供能否成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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