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超过两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三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登记证》的专职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10万元以上;(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登记证》
3。在本公司从事税务代理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领取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工作
5,65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的报告(二)合伙协议,经公证
(三)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伙公司章程(草案)
(5)合伙人的有效出资证明和个人财产证明(6)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七)(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地址
2。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5。执行商业事务
6。合伙人出入境的规定和程序
7。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法
8。违约责任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审批程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一)合伙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初审应在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回复文件(四)上海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回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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