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规定是:在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中,禁止开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建设或扩建。其目的是为避免新建或扩建项目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影响,加重环境风险的负担,以及防范环境风险的进一步扩散,一般适用于污染源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土壤修复项目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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