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上违规操作死亡赔偿金
死亡的赔偿金的计算是: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进行计算。被害人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倍,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照五倍计算。
二、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工伤死亡赔偿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
6.CT、核磁共震等);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8.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9.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10.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2.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3.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当由谁承担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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