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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如欠债未清偿时债权人有权申请查封债务人名下的唯一居所,但这必须满足若干特定的先决条件。
若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源自其个人过失行为,例如故意拖欠款项、实施欺诈等不良行径,并且其居住之房产已逾越其本人与其所抚养之家人实际所需之居住面积与标准,那么法院就确实拥有对此处房产予以查封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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