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行本是开心事,结果却在国外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60余万元,旅行社提起上诉,苏州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国旅游不幸意外溺水
2012年6月,顾某一家与苏州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在8月为顾某一家安排泰国苏梅岛六晚七天自由行,其中8月7日的旅游日程安排为龟岛+珊月湾浮潜一日游。而就在这一天,会游泳的顾某在参加珊月湾浮潜活动时不幸溺水,尽管旅行社以最快速度将顾某送往当地医院,但顾某还是因医治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旅行社组织原告家属顾某赴泰国旅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原告方支付了旅游费用。谁知,顾某在泰国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旅行社作为本次泰国游的组织方,应确保每位参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被告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某溺水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旅行社答辩称,出团前已对安全注意事项向游客做了说明与警示;之后又向旅客发出了出团通知,载明了旅游行程及相关注意事项,着重提示旅客在参加海岛活动时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水性来选择旅游项目,并要互相关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此外在溺水发生后,旅行社也立即将游客送往医院,没有拖延。因此旅行社已经尽责。
旅行社被判赔偿60余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旅行社在出团通知注明了游客在参加海岛活动时应注意个人安全,根据自己的水性来选择旅游项目,参加浮潜要注意安全,但从出团通知的内容来看,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作为旅游安排中的必有项目,旅行社并未详细地介绍浮潜活动及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无法使游客全面了解该活动,更无法促使游客警惕活动中的危险,对此旅行社存在过错。
在游客溺水后,虽然旅行社尽全力协助游客进行及时的抢救,但限于旅游地点并无完善的医疗设施,而导致游客在较长时间内才被送至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故旅行社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亦存在过错。另外,死者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水性及健康条件把握不当,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令旅行社向顾某家属承担顾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六十多万元人民币。
该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出境旅行需把握尺度
二审承办法官介绍,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对高风险旅游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旅行社要取得涉险旅游项目经营权,防止陷入违法经营的状态;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向旅游者做好充分、细致的情况告知和风险预警,并且认真制定好在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危险时的急救、补救方案,尽到涉险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尽可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浮潜就属于具有高风险的旅游项目,然而游客往往无法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浮潜时必须提高安全注意,并尽到提醒义务。
在本案中,浮潜作为旅行社安排的一日行程,参团的游客均有可能进行一次至数次浮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提醒不能仅仅限于量力而行、注意人身安全等宽泛的字眼,还应当包括浮潜可能具有的危险、禁止进行浮潜的疾病、浮潜是否需要懂水性、是否需要专业人士陪同、是否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具体的提示,便于游客考虑自身情况,对浮潜次数进行选择。
此外,旅行社在新开发旅游景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高于开发成熟的景点。本案中的旅游景点是开发尚不完善的景点,岛上安全设施不足,且在岛屿附近没有设备齐全的医院,旅行社在安排此类旅游线路时应当对安全情况事先进行考察,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证的基础上再行规划,这不仅是对游客安全保障的考虑,也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
而作为旅游者一方,在选择旅游项目时,要向旅游经营者进行充分细致的了解。如果涉及高风险旅游项目,要首先考察旅游经营者有无经营权。同时旅游者也切勿对自身情况过于自信,尤其在选择人生地不熟的出境游时一定要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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