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赔偿义务主体
时间:2024-01-05 13:11:21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如果是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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