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通常情况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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