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由企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区分系统工作日和公共假日的工作时间。如果雇员在一个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的实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总工作时间,他/她将不需要支付公共假日加班工资的200%。劳动法第44(2)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这一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总工时的部分,按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职工工资的300%。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等方式,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综合工时制的理解存在几个误区:其中一个误区是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分开,分别计算实际总工时和加班工时。
实行综合工时制,工时不区分系统工作日和公共假日。现实中,一些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考勤,典型的错误做法是公休日双倍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导致工时制观念混乱,增加了工资成本。错误之二:公共假日加班费为200%。
实行标准工时制,公休日加班者可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连续计算考核的实际总工时,超出部分按延长工时处理。错误三:加班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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