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务人员罪大致分为七类表现形式,包括采用撕扯、踢踹、扑倒、抛掷等暴力行为针对公务人员的肉体实施攻击;
以及摧毁、破坏、抢劫公务人员所使用的警用交通工具、武器装备及其他公务工具设备,导致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严重干扰和阻碍等各种行为。
设立该项罪名的初衷在于坚决保障正常的行政司法秩序以及依法维护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尊严与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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