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之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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