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卖方签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赔偿违约金
如果卖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后逾期交付,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取决于双方的协议。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即使不能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和损失金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者方法向买受人计算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金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买受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卖方不能继续履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交货期的市场价格的,价格按标的物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交货期的,价格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
二、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可以考虑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从常理上也是说的过去的。
三、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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