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按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计算;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5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腹产为一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育一个婴儿,一级医院增加200元,二级医院增加250元,三级医院增加300元;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以及病、妊娠合并肝炎5种疾病的,其医疗费凭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由经办机构核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80%。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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