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是由我国现行法所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核确定该案件按照立案标准时,会立案处理,受理案件之后,人民法院需要在限定规定期限内审理结束案件,若是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则审理机关,可以提出延期请求。
哪些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2012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并未变更原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内容,只是条文顺序变更为第48条。针对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根据该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认为不影响以上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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