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三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主要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达室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其中包括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谓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制造假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证据本来就不存在,而是行为人有意编造出来的;第二种是行为人对原有的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来面目,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掉,使这促证据不能提取。有的行为人既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发生,严重地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有二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指向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执行的。除上述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外,如果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也应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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