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区技工学校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1:34:28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需要进行学校名称、办学类别、举办者的变更的市属技工学校。

二、办理材料

变更申请报告应列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现场提交原件。

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现场提交原件。

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现场提交原件。

要求决定书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人员签名确认、盖指模。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现场提交原件。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名称规范格式为:东莞市×××技工学校。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现场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属地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人力资源部门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技工学校设立后的后续分立、合并、交更、终止及其他日常管理权责均由审批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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